上海市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好帮手注册网

作者:好帮手公司注册            日期:2018-07-04

选择项

序号

文件、材料名称

说明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原件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原件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件


5

变更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6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7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

 


8

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9

减少注册资本,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原件


10

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出示原件


11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变更股东,提交以下材料:1.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证明(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或者股权划转文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还提交其他股东同意文件(股东签署)、出让股东及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原件


12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提交变更证明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示原件


1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出示原件


14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任免职文件为原件


15

公司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合并协议(合并各方签署)、公告报纸样张、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股份公司会议主持人和董事签署)、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6

公司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股份公司会议主持人和董事签署)、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7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合并、分立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复印件,载明合并或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登记证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8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9

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

4.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和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决定(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6. 住所使用证明:公司自有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携带房屋产权证明原件供核对,租赁房屋作为公司住所,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请先至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理迁出手续的,请提交书面申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7. 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无名称变更信息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10.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及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监事签字)、职工大会决议(职工签字)、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工会证明(工会盖章)或其他相关材料。

11.本表注中未明事宜,可查阅上海工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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